“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相关资料图)

《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拟于2023年9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公共休闲场地

实行名录管理并定期公布

之前草案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认为,供广大市民群众日常休闲使用的休闲场地种类较多、情况各异,要充分考虑广大市民群众多元化的休闲娱乐需求,对公共休闲场地的概念和范围进一步进行明确,科学合理进行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公共休闲场地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公共场地,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按《征求意见稿》,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公园名录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制定,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制定。

草案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可以增加“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便于社会公众知道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范围。

这一建议被《征求意见稿》采纳,增加了“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调整表述更符合实际

强调“动力装置”更具操作性

据了解,在立法调研中,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对近千名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进行问卷调查,认为需要立法加强管理的占比高达96%。

其中,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公共休闲场地的管理意见最为强烈,认为需要加强管理的占90.49%。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提出:

“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相比于之前草案稿“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自行车驾驶或者使用”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符合实际,强调“动力装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休闲场地周围

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停区

对于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和便民、安全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市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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